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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水利水电企业管理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和《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的规定和本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费包括单位会员会费、个人会员会费。

第三条 本会收取的会费基本标准如下:

1.副会长单位       5000元/年

2.常务理事单位     2800元/年

3.单位会员         2000元/年

4.个人会 员        200元/年

除基本标准会费以外,欢迎会员自愿缴纳超过以上基本标准数额的会费,超过部分可分次交纳。协会开展行业、会员急需的重大专项活动,费用支出较大时,可与有关会员协商缴纳专项会费。

会员也可一次缴纳一届(五年)的会费。

第四条 会费由协会秘书处统一收取。每年1~3月份为会员交纳当年会费时间;逾期未交者,秘书处向其发出提示性交费通知。

第五条 本会会费按照协会章程的规定使用,主要用于:

1.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各项专业工作会议费用;

2.为会员提供的出版物、资料等费用;

3.日常办公、差旅、调研、评审等工作费用;

4.秘书处工作人员工资等费用,协会聘用专家费用;

5.固定资产购置与维护、网站及工作软件开发维护等费用

6.行业、会员急需开展的重大活动专项费用;

7.围绕本会宗旨开展的其他业务活动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