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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和《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的规定和本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费包括单位会员会费、个人会员会费。


第三条 本会收取的会费基本标准如下:


  1.副会长单位        5000元/年


  2.常务理事单位      2800/


  3. 位 会员       2000/


  4.个         200/



除基本标准会费以外,欢迎会员自愿缴纳超过以上基本标准数额的会费,超过部分可分次交纳。协会开展行业、会员急需的重大专项活动,费用支出较大时,可与有关会员协商缴纳专项会费。


会员也可一次缴纳一届(五年)的会费。


第四条 会费由协会秘书处统一收取。每年1~3月份为会员交纳当年会费时间;逾期未交者,秘书处向其发出提示性交费通知。


第五条本会会费按照协会章程的规定使用,主要用于:


 1.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各项专业工作会议费用;


 2.为会员提供的出版物、资料等费用;


 3.日常办公、差旅、调研、评审等工作费用;


 4.秘书处工作人员工资等费用,协会聘用专家费用;


 5.固定资产购置与维护、网站及工作软件开发维护等费用;


 6.行业、会员急需开展的重大活动专项费用;


 7.围绕本会宗旨开展的其他业务活动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