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利水电企业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江西省水利水电企业管理协会是由建设管理、施工、监理、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等企、事业单位及热心水利事业的其他相关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省。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大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和谐社会建设;服务于政府、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会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起到联系政府与会员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发展繁荣水利事业。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西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江西省住建厅行业综合党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本会的住所设在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中山西路68号近水花园1栋1单元1902室。
第五条 本会的网址:www.jxslsd.org.cn。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六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按照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第七条 本会实行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原则上本会党组织书记由团体负责人中正式党员担任;团体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正式党员理事或监事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并全力支持选派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党组织书记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八条 本会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和监督制度。本会开展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党组织书记需参与讨论研究。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须征得党组织同意。建立健全党组织与理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强化党组织对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听取理事会工作报告。
第九条 本会支持配合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团体的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第十条 本会党组织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按期进行换届。
第十一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须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四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社会经济发展和水利建设的任务,探索水利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完善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推动企业改革和管理现代化;
(二)向企事业单位提供咨询、信息,研究成果和法律事务等服务;
(三)编辑出版发行企业管理有关书刊,举办现代企业管理讲座;
(四)开展国内外交流,加强同国内外水利企业的友好往来和合作,为提高企业素质、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提供服务;
(五)举荐优秀企业及优秀企业人才,提升企业和个人知名度,积极发展新会员;
(六)举办各种形式的管理技术培训班、研讨办,为提高广大会员的管理水平,促进企业成长服务;
(七)表彰与奖励在水利企业管理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团体和个人;
(八)承办监督管理部门和业务指导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五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十六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愿意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四)在本会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的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单位会员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为本会活动提供支持与方便。
第十九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二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一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五章 组织结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3年召开1次(最长不超过5年)。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最长不超过5年),每2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六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三)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四)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五)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30人,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愿意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四)在本会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的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二十九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1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三十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三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三十二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理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负责人;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每届最多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六条 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会员单位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七条 选举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第三十九条 经理事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四十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秘书长1名。
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理事长、副理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四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四十二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四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七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七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十九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3年10月20日第六届第三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