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江西省水利水电企业管理协会! 2023年06月05日   星期一 会员注册入会申请 微信图片官方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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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水利水电企业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江西省水水电企业管理协会。


第二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西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业综合党委。本会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江西省民政厅以及省住建厅党委监督管理,并接受中国水利企业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改革创新、求真务实,大力弘扬社会工作的价值理念,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理论建设和实务建设,促进科学技术与水利经济相结合,坚持面向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为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服务,坚持“服务、研究、交流、提高”的方针,贯彻执行国家深化企业改革和加快水利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倡导“献身、负责、求实”的水利精神,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为推进水利企、事业单位实现两个根本转变和水利产业化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秘书长。


第六条  本会住所:南昌市云中城A座3719;邮编:330096。本会办事机构设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紫阳大道3399号云中城A座37楼3719室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具体业务范围:
(一)围绕社会经济发展和水利建设的任务,探索水利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完善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推动企业改革和管理现代化;
(二)向企事业单位提供咨询、信息,研究成果和法律事务等服务;
(三)编辑出版发行企业管理有关书刊,举办现代企业管理讲座;
(四)开展国内外交流,加强同国内外水利企业的友好往来和合作,为提高企业素质、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提供服务;
(五)举荐优秀企业及优秀企业人才,提升企业和个人知名度,积极发展新会员;
(六)举办各种形式的管理技术培训班、研讨办,为提高广大会员的管理水平,促进企业成长服务;
(七)表彰与奖励在水利企业管理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团体和个人;
(八)承办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为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愿意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四)在本会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的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秘书处审核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研究成果和有关资料;
(六)为本会活动提供支持与方便。


第十三条  凡违背本会章程者,经协会秘书处表决通过,即取消会籍。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四章  组织结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十一)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常务理事若干人;可聘任副秘书长若干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六条理事会职权中的(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和撤销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任期与本会理事会相同。
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同一职务连续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最高任职年龄(届满时)不得超过70岁。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党建



第二十五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二十六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省住建厅综合党委批准设立江西省水利水电企业管理协会、江西省小水电协会联合党支部。 


第二十七条  本会联合党支部是党在本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社会组织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二十八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联合党支部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为联合党支部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联合党支部建设活动阵地。


第三十条  本会支持联合党支部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十一条  联合支部委员会研究决策以下重点事项:
(一)  协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  协会会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等方面的事项;
(三)  按照管理权限决定秘书处人员任免、奖惩,或按一定程序向会长、副会长推荐人选,对理事会或秘书长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  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五)  其他应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策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联合支部委员会参与决策以下问题:
(一)  协会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
措;
(二)  协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  协会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度、修改;
(四)  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五)  其他应由支部为会参与决策的事项。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会员会费;
(二)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省水利厅、民政厅和省企业联合会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理事会公布。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0年7月16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