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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2022-06-14 09:23  
 
   

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已经部安全生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2022年6月8日

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一、机构设置

       第一条 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水利部议事协调机构,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要求,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按照综专结合、多管齐下、标本兼治的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行业安全监管,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确保水利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为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第二条 领导小组由组长、常务副组长、副组长和成员组成。领导小组组长主持领导小组全面工作。常务副组长负责组织研究部署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日常工作,受组长委托召集领导小组会议、签发有关文件等。副组长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生产工作贯穿业务工作全过程。领导小组成员负责组织本部门、本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三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监督司。 
       第四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分别确定一名司局级干部担任联络员,协助开展工作。

       二、主要职责

       第五条 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水利安全生产工作,不代替水利部各职能司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要求,并加强督查检查; 
       (二)分析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提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三)研究制定水利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四)审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和任务分工; 
       (五)解决水利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依法指导和组织协调水利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七)完成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水利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要点和任务分工方案,并跟踪督促落实; 
       (二)综合汇总、通报报告水利安全生产形势,开展水利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研究,拟订安全生产监管相关制度、规范; 
       (三)监督检查、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和组织协调水利部有关司局和直属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四)组织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综合性监督检查和开展水利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五)承办领导小组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检查督促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六)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一)办公厅:指导有关单位做好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宣传工作。按要求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水利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二)规划计划司:指导国家重大水利工程项目、部直属基建项目前期工作中有关安全生产建设内容的编制工作。 
       (三)政策法规司:指导协调水利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制修订工作,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执法工作。 
       (四)财务司:指导协调部机关和部直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经费保障工作,指导督促部直属单位安全生产经费使用管理。 
       (五)人事司:组织指导部直属单位职工劳动保护;指导督促部直属单位落实因工(公)伤残抚恤有关政策;指导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六)水资源管理司:指导水资源管理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七)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的安全生产工作。 
       (八)水利工程建设司:按职责分工指导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大江大河干堤、重要病险水库、重要水闸除险加固工作,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 
       (九)运行管理司:指导水库、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运行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河湖管理司:指导水域岸线管理和保护中的安全生产有关工作,指导、监督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十一)水土保持司:指导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淤地坝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 
       (十二)农村水利水电司:指导大中型灌排工程改造与运行管理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农村水电站安全监督工作。 
       (十三)水库移民司:指导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和后期扶持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四)监督司: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拟订水利安全生产的综合性政策、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水利行业综合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安全监督;按职责分工指导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水利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五)水旱灾害防御司:指导防御洪水、抗御旱灾安全生产工作。 
       (十六)水文司:指导全国水文安全生产工作。 
       (十七)三峡工程管理司:指导监督三峡工程运行安全生产工作。 
       (十八)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司:指导监督南水北调工程运行安全生产工作。 
       (十九)调水管理司:指导水资源调度中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跨区域、跨流域调水工程调度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归口管理水利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利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组织和科技成果管理工作,指导水利安全生产技术推广工作;指导部属科研院所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一)机关党委:指导直属机关工会组织依法做好安全生产的监督工作。 
       (二十二)综合事业局:负责所属单位及代管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十三)信息中心:负责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导水利网络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四)机关服务局:负责部机关消防、交通安全工作,受部委托指导和监督检查在京直属单位消防、交通安全工作。 
       (二十五)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承担部委托涉及劳动安全的技术标准的编制,承担由部委托审查项目的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篇章的技术审查;负责对全资、控股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管。 
       (二十六)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负责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十七)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承担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的具体工作,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和水库、水电站大坝等水工程安全的监督检查,承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具体工作。 
       (二十八)中国水利水电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会议制度

       第八条 领导小组会议包括全体会议、工作例会和专题会议。 
       第九条 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召集,常务副组长、副组长和成员参加,每年度不少于一次。会议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组长批准确定。 
       领导小组工作例会由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召集,成员或联络员参加,每年度不少于两次。会议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常务副组长确定。 
       领导小组组长、常务副组长或副组长认为必要时,可召开有关单位参加的专题会议,由组长、常务副组长或副组长召集,有关成员或联络员参加。会议议题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可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议题建议。 
       第十一条 提交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的文件或材料,由主办单位提前征求有关成员单位意见并修改完善,报召集会议的组长、常务副组长或副组长同意后提交会议。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工作例会和专题会议应形成纪要,报召集会议的组长、常务副组长或副组长同意后印发。

       四、文件制度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发文包括领导小组文件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文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根据工作需要征求相关成员单位意见后,按程序报组长或常务副组长签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根据工作需要征求相关成员单位意见后,按程序报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发文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及水利部关于公文处理、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

       五、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确定的事项,由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抓好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跟踪督办落实。 
       第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每半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其他成员单位应每年至少报告一次。印发的安全生产重要文件,抄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形势和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事故等情况。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工作规则》(水安〔201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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