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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江西省水利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利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和《江西省基层水利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通知

作者:江西省水利水电 发布:2021-09-15 点击率:6298

江西省水利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利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和《江西省基层水利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9-14 16:35 信息来源:省水利厅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水利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有关精神,切实做好我省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省水利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研究制定了《江西省水利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和《江西省基层水利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水利工程专业职称设置全省水利技术人员职称和基层水利技术人员职称两个类别,全省水利技术人员职称适用我省从事水利相关工作的技术人员,基层水利技术人员职称仅适用我省县(市、区)及以下行政区所属企事业单位从事水利相关工作的技术人员。基层水利技术人员可自愿申报基层水利技术人员职称或全省水利技术人员职称,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取得基层水利技术人员职称的,可同层级转评全省水利技术人员职称,不可直接申报高一级全省水利技术人员职称;取得全省水利技术人员职称的,可申报高一级基层水利技术人员职称。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水利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9月10                         

 

 


 


江西省水利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水利科学研究、规划勘察设计、建设管理、工程监理、工程施工、监测检测、质量监督、运行管理、水土保持、技术咨询、技术管理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二、资格名称、专业设置和评审方式

水利工程专业技术资格分高级、中级和初级,初级分设助理级和员级。名称依次为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员。

水利工程专业设置为:水资源规划及利用、河流泥沙及治河工程、农业水利工程、水土保持、水利水电动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水文与水资源、水生态环境、水务工程、水利信息化、水库移民等专业。

高级采用评审方式,中级采用评审或认定方式,初级采用认定方式。

三、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学术研究和实践能力。

(三)热爱水利事业,能胜任本职工作,正常履行岗位职责。

(四)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五)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2.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3.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业绩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四、高级工程师具体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博士学位,且取得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2年。

2.获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且取得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5年。

3.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具体见附则解释)

(二)工作经历方面

1.系统掌握水利工程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专业技术领域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2.长期从事水利专业技术领域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够独立承担大中型工程或技术难度较大的水利项目相关技术工作,能够解决复杂技术问题,取得了较高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

3.在水利专业技术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较大贡献,发挥了一定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或在县处级以上单位组织的水利技术培训、研讨等活动中讲授相关业务知识。

(三)工作业绩方面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骨干,完成水利专业技术领域2项以上省(部)级或3项以上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经省(部)级或市(厅)级行业主管部门验收或评价认可(以验收或评价证书为准)。

2.作为技术骨干,完成2项以上省(部)级或3项以上市(厅)级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包括研发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科技成果推广等项目,已投入生产(或应用),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较高水平。

3.作为技术骨干,完成1项以上大型工程或2项以上中型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建设管理、技术咨询、监理、试验检测、质量安全监督、施工、后评估(价)等工作;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5项以上小(1)型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或3项以上小(1)型以上项目建设或施工管理相关技术工作。项目须通过完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并有相关验收报告或通过专家审查。对于周期长、分阶段实施的重大项目应有阶段性验收报告。

4.作为技术骨干,完成2项以上流域面积10000 km2以上规划项目;或3项以上流域面积5000 km2以上规划项目;或5项以上流域面积1000 km2以上规划项目;或5项以上县级以上各类水利规划;或3项以上大中型、重要项目技术(安全)鉴定、防洪影响评价及方案论证等工作。项目应有相关验收报告或通过专家审查。

5.作为技术骨干,完成2项以上省(部)级水土保持规划、设计、实施方案,或5项以上市(厅)级、县级水土保持规划、设计、实施方案,或5项以上省(部)级、市(厅)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测与设施验收,或3项以上区域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和遥感监管等水土保持技术工作。项目须通过专家审查、批复、验收或备案。对于周期长、分阶段实施的项目应有阶段性验收报告。

6.作为技术骨干,完成2项以上本单位主导产品的开发、设计、制造、生产技术管理等工作,经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产品性能达到国内同类产品较高水平。

7.参与编制完成1项以上国际标准、国家或行业标准;或作为技术骨干,编制完成2项以上省级地方标准(技术规程规范)或省(部)级以上工法,并颁布实施。

8.作为技术骨干,获水利技术领域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以上。

9.作为主要完成人,创新性提出2个以上大中型水利工程或省市级重大(或重要)水利改革发展方案、运行管理方案、应急抢险方案、技术分析报告等,并得到应用。

10.获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三等奖,或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技术骨干)1项以上。

11.在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乡村振兴、水利改革等重点工作和重大任务中发挥了重要技术支撑作用,被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

(四)研究成果方面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公开出版的专业专著、译著,或参编出版著作1部以上(本人独立撰写主要篇章,每部3万字以上)。

2.独著或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以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且参与撰写出版专业技术著作1部。

3.在国家级专业学术会议宣读(有宣读证)论文2篇以上并收录在正式出版(有书号)的该专业会议论文集中,或在本专业国际专业学术会议宣读(有宣读证)论文1篇以上并收录在正式出版(有书号)的该专业会议论文集中。

4.取得水利科技成果(排名前三)2项以上,经省科技主管部门登记并取得科技成果登记证书。

5.作为技术骨干,创作水利科普作品1件以上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2件以上获市(厅)级以上奖励。

6.作为主要完成人,负责撰写的调研报告、专题报告,有2篇以上被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以批复或颁布文件为依据)。

五、工程师具体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硕士学位,且取得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2年。

2.获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取得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4年。

3.获大专学历,且取得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5年。

4.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具体见附则解释)。

(二)工作经历方面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水利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2.具有独立承担一定难度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专业技术领域范围内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3.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实践能力,能够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4.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方面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水利专业技术领域1项以上省(部)级或2项以上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经省(部)级或市(厅)级行业主管部门验收或评价认可(以验收或评价证书为准)。

2.参与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或2项以上市(厅)级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包括研发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科技成果推广等项目,已投入生产(或应用),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省内较高水平。

3.参与完成1项以上中型以上工程或3项以上小(1)型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建设管理、技术咨询、监理、试验检测、质量安全监督、施工、后评估(价)等工作;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1项以上小型以上项目建设或施工管理相关技术工作。项目须通过完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并有相关验收报告或通过专家审查。对于周期长、分阶段实施的重大项目应有阶段性验收报告。

4.参与完成1项以上流域面积10000 km2以上规划项目;或2项以上流域面积5000 km2以上规划项目;或3项以上流域面积1000 km2以上规划项目;或3项以上县级以上各类水利规划;或1项以上大型或2项以上中型项目技术(安全)鉴定、防洪影响评价及方案论证。项目应具有相关验收报告或通过专家审查。

5.参与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水土保持规划、设计、实施方案,或3项以上市(厅)级、县级水土保持规划、设计、实施方案,或3项以上省(部)级、市(厅)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测与设施验收,或1项以上区域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和遥感监管等水土保持技术工作。项目须通过专家审查、批复、验收或备案。对于周期长、分阶段实施的项目应有阶段性验收报告。

6.参与完成2项以上本单位主导产品的开发、设计、制造、生产技术管理等工作,经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产品性能达到省内同类产品较高水平。

7.参与编制完成1项以上省级地方标准(技术规程规范)或省(部)级以上工法,并颁布实施。

8.获水利技术领域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以上。

9.作为技术骨干,创新性提出2个以上水利工程或县级以上水利改革发展方案、运行管理方案、应急抢险方案、技术分析报告等,并得到应用。

10.获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1项以上。

11.在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乡村振兴、水利改革等重点工作和重大任务中发挥了重要技术支撑作用,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

(四)研究成果方面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公开出版的专业专著、译著,或参编出版著作1部以上(本人独立撰写主要篇章,每部1万字以上)。

2.独著或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

3.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宣读(有宣读证)论文1篇以上并收录在正式出版(有书号)的该专业会议论文集中。

4.作为技术骨干,取得水利科技成果1项以上,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并取得科技成果登记证书。

5.作为技术骨干,创作水利科普作品1件以上获市(厅)级以上奖励。

6.作为主要完成人,负责撰写的调研报告、专题报告,有1篇以上被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以批复或颁布文件为依据)。

六、高级工程师破格条件

未具备高级工程师学历条件,但取得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高级工程师学历条件,且取得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3年,任现职以来,除符合高级工程师工作经历和工作业绩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

1.获国家科技成果奖1项以上;或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排名前二1项);或市(厅)级科技成果奖特等奖1项以上。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水利技术领域国家发明专利授权2项以上,并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参与编制完成国家或行业标准2项以上,并颁布实施。

七、考核认定专业等要求

申报水利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人员,须取得理工农类学历学位,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与水利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单位考核合格,可直接认定水利工程专业技术资格,不再进行评审。

八、附则解释

(一)本条件是江西省水利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非评审通过条件,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好中选优、宁缺毋滥原则。

(二)江西省水利技术专业人员助理级和员级职称实行考核认定。

(三)本条件中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工学、理学、农学类学历学位;所从事的专业为水利及相关专业。

(四)有突出贡献人才,按照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突出贡献人才评审办法执行。

)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的技师学院和高级技校的全日制毕业生、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的技工院校全日制毕业生可分别按本科、大专、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职业资格工种、毕业专业须与申报职称系列专业相对应。

(六)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且符合本专业相应层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中有关学历资历、工作经历、工作业绩、研究成果等基本条件要求,可分别申报评审(认定)助理级、中级、副高级职称。

(七)获得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技能人才,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的技能人才,获得江西省优秀高技能人才、赣鄱工匠、江西省能工巧匠等荣誉以及享受省级及以上政府特殊津贴的技能人才,江西省双千计划高技能领军人才人选,赣鄱英才555工程高技能人才人选,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银牌或铜牌、优胜奖的江西选手及其指导教师或者经省委省政府认定的其他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

(八)本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说明:

1.本条件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所称“市”均指“设区市”。

2.省级以上专业期刊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和高等学校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报(须有ISSN和CN刊号),可以在中国知网、万方数据或维普网等主流数据库网站上查询。

3.论文是指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的专业文章,专刊、增刊、内刊、特刊、无书号的论文集上收集的论文不在此列。

4.本条件中所列科技成果奖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詹天佑奖、鲁班奖、大禹奖、赣鄱水利科技奖等。未列出的其他奖项,由评委会综合研究确定。

5.本条件所指成果均为个人成果,不含集体成果,成果证书均为一级证书。

6.本条件中“主要完成人”为排名前二,“技术骨干”为排名前五或项目专业负责人,“参与”不分排名。

(九)本条件由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水利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十)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江西省基层水利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县级以下从事水利科学研究、规划勘察设计、建设管理、工程监理、工程施工、监测检测、质量监督、运行管理、水土保持、技术咨询、技术管理等工作的在职在岗水利专业技术人员。

二、资格名称、专业设置和评审方式

水利工程专业技术基层资格分高级、中级和初级,初级分设助理级和员级。名称依次为基层高级工程师、基层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员。

水利工程专业设置为:水资源规划及利用、河流泥沙及治河工程、农业水利工程、水土保持、水利水电动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水文与水资源、水生态环境、水务工程、水利信息化、水库移民等专业。

高级采用评审方式,中级采用评审或认定方式,初级采用认定方式。

三、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学术研究和实践能力。

(三)热爱水利事业,能胜任本职工作,正常履行岗位职责。

(四)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五)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2.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3.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业绩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四、基层高级工程师具体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博士学位,且取得基层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基层工程师职务满2年。

2.获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且取得基层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基层工程师职务满5年。

3.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在县级以下水利一线从事水利工作满15年,且取得水利基层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基层工程师职务满7年。

4.获中专学历后,在县级以下水利一线从事水利工作满25年,取得基层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基层工程师职务满7年。

5.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具体见附则解释)

(二)工作经历方面

1.掌握水利工程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水利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在水利行业领域取得一定的成果。

2.长期从事水利专业技术领域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够独立承担技术难度较大的水利项目相关技术工作,能够解决较为复杂技术问题,取得了一定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

3.在水利专业技术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一定贡献,发挥了引领和示范作用。

4.具有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或在县处级以上单位组织的水利技术培训、研讨等活动中讲授相关业务知识。

(三)工作业绩方面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水利专业技术领域1项以上省(部)级或2项以上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经省(部)级或市(厅)级行业主管部门验收或评价认可(以验收或评价证书为准)。

2.参与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或2项以上市(厅)级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包括研发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科技成果推广等项目,已投入生产(或应用),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较高水平。

3.参与完成1项以上大型工程或2项以上中型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建设管理、技术咨询、监理、试验检测、质量安全监督、施工、后评估(价)等工作;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以上中型工程或3项以上小(1)型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或2项以上小1)型以上项目建设或施工管理相关技术工作。项目须通过完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并有相关验收报告或通过专家审查。对于周期长、分阶段实施的重大项目应有阶段性验收报告。

4.参与完成2项以上流域面积10000 km2以上规划项目;或3项以上流域面积5000 km2以上规划项目;或5项以上流域面积1000 km2以上规划项目;或5项以上县级以上各类水利规划;或1项以上大型或3项以上中型以上项目技术(安全)鉴定、防洪影响评价及方案论证等工作。项目应有相关验收报告或通过专家审查。

5.参与完成2项以上省(部)级水土保持规划、设计、实施方案,或5项以上市(厅)级、县级水土保持规划、设计、实施方案,或5项以上省(部)级、市(厅)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测与设施验收,或3项以上区域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和遥感监管等水土保持技术工作。项目须通过专家审查、批复、验收或备案。对于周期长、分阶段实施的项目应有阶段性验收报告。

6.参与完成2项以上本单位主导产品的开发、设计、制造、生产技术管理等工作,经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产品性能达到国内同类产品较高水平。

7.参与编制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或行业标准;或参与编制完成1项以上省级地方标准(技术规程规范)或省(部)级以上工法,并颁布实施。

8.获水利技术领域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以上。

9.作为主要完成人,创新性提出2个以上小(1)型以上水利工程或县级以上重大(或重要)水利改革发展方案、运行管理方案、应急抢险方案、技术分析报告等,并得到应用。

10.获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1项以上。

11.在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乡村振兴、水利改革等重点工作和重大任务中发挥了重要技术支撑作用,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

(四)研究成果方面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公开出版的专业专著、译著,或参编出版著作1部以上(本人独立撰写主要篇章,每部1万字以上)。

2.独著或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

3.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宣读(有宣读证)论文1篇以上并收录在正式出版(有书号)的该专业会议论文集中。

4.作为技术骨干,取得水利科技成果1项以上,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并取得科技成果登记证书。

5.作为技术骨干,创作水利科普作品1件以上获市(厅)级以上奖励。

6.作为主要完成人,负责撰写的调研报告、专题报告,有1篇以上被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以批复或颁布文件为依据)。

五、基层工程师具体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硕士学位,且取得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2年。

2.获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取得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4年。

3.获大专学历,且取得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5年。

4.获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满5年。

(二)工作经历方面

1.熟悉水利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水利专业技术领域标准和规程,了解水利专业技术动态及发展趋势。

2.具有独立解决水利专业技术领域范围内一定难度的技术问题。

3.具有一定的实践能力,能够撰写为解决一定难度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4.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方面

任现职以来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水利专业技术领域1项以上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经行业主管部门验收或评价认可(以验收或评价证书为准)。

2.参与完成1项以上市(厅)级以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包括研发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科技成果推广等项目,已投入生产(或应用),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省内较高水平。

3.参与完成1项以上中型以上工程或2项以上小(1)型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建设管理、技术咨询、监理、试验检测、质量安全监督、施工、后评估(价)等工作;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1项以上小型以上项目建设或施工管理相关技术工作。项目须通过完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并有相关验收报告或通过专家审查。对于周期长、分阶段实施的重大项目应有阶段性验收报告。

4.参与完成1项以上流域面积10000 km2以上规划项目;或1项以上流域面积5000 km2以上规划项目;或2项以上流域面积1000 km2以上规划项目;或2项以上县级以上各类水利规划;或1项以上中型或2项以上小型项目技术(安全)鉴定、防洪影响评价及方案论证等工作。项目应有相关验收报告或通过专家审查。

5.参与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水土保持规划、设计、实施方案,或2项以上市(厅)级、县级水土保持规划、设计、实施方案,或1项以上省(部)级或2项以上市(厅)级、县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测与设施验收,或2项以上市、县级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和遥感监管等水土保持技术工作。项目须通过专家审查、批复、验收或备案。对于周期长、分阶段实施的项目应有阶段性验收报告。

6.参与完成1项以上本单位主导产品的开发、设计、制造、生产技术管理等工作,经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产品性能达到省内同类产品较高水平。

7.参与编制完成1项以上省级地方标准(技术规程规范)或省(部)级以上工法,并颁布实施。

8.获水利技术领域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以上。

9.作为技术骨干,创新性提出2个以上水利工程或县级以上水利改革发展方案、运行管理方案、应急抢险方案、技术分析报告等,并得到应用。

10.获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1项以上。

11.在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乡村振兴、水利改革等重点工作和重大任务中发挥了重要技术支撑作用,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

(四)研究成果方面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

2.在市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宣读(有宣读证)论文1篇以上并收录在正式出版(有书号)的该专业会议论文集中。

3.取得水利行业科技成果1项以上,经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登记并取得科技成果登记证书。

4.作为技术骨干,创作水利科普作品1件以上获市(厅、局)级以上奖励。

5.作为技术骨干,参与撰写的调研报告、专题报告,有1篇以上被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6.在生产型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中为解决一定难度的技术问题撰写的初步设计报告、技术总结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1篇以上。

六、基层高级工程师破格条件

未具备基层高级工程师学历条件,但取得基层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基层工程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基层高级工程师学历条件,且取得基层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基层工程师职务满3年,任现职以来,除符合基层高级工程师工作经历和工作业绩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基层高级工程师:

1.获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1项以上,或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以上1项以上(排名前二)。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水利技术领域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以上,并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参与编制完成1项以上国家或行业标准,并颁布实施。

七、附则解释

(一)本条件是江西省基层水利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非评审通过条件,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好中选优、宁缺毋滥原则。

(二)江西省基层水利技术专业人员助理级和员级职称实行考核认定。

(三)本条件中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工学、理学、农学类学历学位;所从事的专业为水利及相关专业。

(四)有突出贡献人才,按照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突出贡献人才评审办法执行。

)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的技师学院和高级技校的全日制毕业生、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的技工院校全日制毕业生可分别按本科、大专、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职业资格工种、毕业专业须与申报职称系列专业相对应。

(六)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且符合本专业相应层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中有关学历资历、工作经历、工作业绩、研究成果等基本条件要求,可分别申报评审(认定)助理级、基层中级、基层副高级职称。

(七)获得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技能人才,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的技能人才,获得江西省优秀高技能人才、赣鄱工匠、江西省能工巧匠等荣誉以及享受省级及以上政府特殊津贴的技能人才,江西省双千计划高技能领军人才人选,赣鄱英才555工程高技能人才人选,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银牌或铜牌、优胜奖的江西选手及其指导教师或者经省委省政府认定的其他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可直接申报基层副高级职称。

(八)本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说明:

1.基层水利工程类别职称适用于我省县(市、区)及以下行政区所属企事业单位。

2.本条件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所称“市”均指“设区市”。

3.省级以上专业期刊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和高等学校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报(须有ISSN和CN刊号),可以在中国知网、万方数据或维普网等主流数据库网站上查询。

4.论文是指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的专业文章,专刊、增刊、内刊、特刊、无书号的论文集上收集的论文不在此列。

5.本条件中所列科技成果奖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詹天佑奖、鲁班奖、大禹奖、赣鄱水利科技奖等,未列出的其他奖项,由评委会综合研究确定。

6.本条件所指成果均为个人成果,不含集体成果,成果证书均为一级证书。

7.条件中“主要完成人”为排名前二,“技术骨干”为排名前五或项目专业负责人,“参与”不分排名。

(九)本条件由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水利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十)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行。